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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一天,有人开车路过凯里市下司镇花桥村被告人宋某某家门口,发现宋某某家饲养有下司猎犬,遂停车下来和宋某某商量购买猎犬事宜,购买人觉得宋某某要价过高,便提出用火药枪换猎犬,宋某某答应。次日,购买人开车来到宋某某家,用一支火药枪换走宋某某一只猎犬。宋某某将火药枪存放于家中卧室。2020年5月19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和凯里市公安局民警在宋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黔东南州公安局枪支、弹药鉴定,宋某某持有的火药枪为霰弹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818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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