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龙里县**房**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作为退伍军人的被告人宋某某,为获得参加作战的“两参”补贴,利用于2007年获得的一张空白嘉奖卡片,伪造参加1979年8月捕获入侵775高地我侧十五名老挝军人的战斗经历申报补贴,经县级、州级、省级等民政部门的审核,认定其属于参战人员身份,享受“两参”补贴及“春节”、“八一”慰问补贴。自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共非法获得补贴33270元(“两参”补贴29670元,“八一”慰问金1600元,“春节”慰问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扣押决定书清单、调查报告、个人档案材料、银行流水、安置介绍信、申报材料、关于775战役情况说明、工信局情况说明、省财政厅、民政厅文件、市民政局两节慰问发放规定、发放清册、汇总表、到案经过、悔过书、户籍信息、银行进账凭证等书证;2、李某某、刘某某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嘉奖卡片,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两参”等补贴33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晖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住龙里县**社区政府***5号楼12-4号,联系方式: 1528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