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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队从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平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万州区王牌路锦丽酒店KTV唱歌,当晚12时许,宋某某将陈某某白色挎包盗走。该挎包内有平某某存放的现金4200余元及陈某某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平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平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327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室(联系电话:177231****);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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