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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2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7月16日-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先后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村盗窃作案八起,盗得土鸡11只、山羊2只。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4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某甲窜入**镇**村**组何某某的猪栏屋内,盗得2只“九斤黄”土鸡,总重量不低于12斤。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180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某甲再次窜入**镇**村**组何某某的猪栏屋内,盗得1只“九斤黄”土鸡,重量不低于6斤。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106元。

3.2019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某甲窜入**镇**村**组刘某甲的牛栏屋内,盗得1只黑色土鸡,重量不低于3斤。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46.5元。

4.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窜入**镇**村**组宋某乙的鸡舍内,盗得1只“九斤黄”土鸡,重量不低于5斤。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85元。

5.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窜入**镇**村**组王某某的鸡舍内,盗得1只“九斤黄”土鸡,重量不低于6.5斤。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110.5元。

6.2020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窜入**镇**村**组李某某的牲口屋内,盗得3只“九斤黄”土鸡,总重量不低于16斤。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272元。

7.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甲窜入**镇**村**组刘某乙的鸡舍内,盗得2只“豌豆花”土鸡,被失主刘某乙现场抓获,被盗“豌豆花”土鸡总重量不低于6斤。经价格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142元。

8.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与向某某(另案处理)窜到**镇**村**组宋某丙住房后的山林中,将宋某丙放养的2只山羊盗走,随后以560元钱价格卖与他人,两人各分得27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2000元。

以上所盗财物,均已由被告人宋某甲销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宋某乙等人的陈述;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检察官助理:田世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的住所,联系电话159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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