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4********,汉族,大专文化,蚌埠高新区***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5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孙某某(另案处理)为了感谢被告人宋某某在蚌埠市高新区**路**道**路**路**路**路**路工程资料复核并申报上给予其帮助,分五次送给被告人宋某某10万元人民币。
2.2013年上半年,孙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宋某某和丁某某(另案处理)在蚌埠市高新区***路交叉口、***路交叉口、****路交叉口交通项目上给予其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某和丁某某8万元人民币,其中宋某某分得4万元,丁某某分得4万元;2013年下半年,孙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宋某某和丁某某在蚌埠市高新区黄山**道**路信号监控项目给予其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某和丁某某10万元人民币,其中宋某某分得5万元,丁某某分得5万元;上述两个项目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丁某某共同受贿18万元人民币。
3.2013年下半年,**公司中标蚌埠市高新区****路****工程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孙某某向南京***公司索要80万元人民币,南京***公司在扣税之后,以商务费的形式先后付给孙某某和宋某某76.44万元人民币。该项目上宋某某伙同孙某某共同受贿76.4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宋某某分得35万元,孙某某分得41.44万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有限公司业主代表之便,在承包工程及施工监督上给孙某某提供帮助,共计收受孙某某104.4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有限公司证明、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关于***公司工作职责及机构设置的通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道路交通信号、电子监控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蚌埠市招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蚌埠市招标采购项目受理审查工作表、***道路交通信号、电子监控工程评标报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5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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