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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招远市**党支部书记兼村委村×主任,现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镇**村**号,居住地招远市**花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案由招远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招远市辛庄镇大宋**家村部分耕地紧邻招远市**基地。被告人宋某某在任招远市**党支部书兼村委村×主任记期间,未向任何部门请示或办理采矿许可证,以“奥特姆汽车**基地工程建设用地”的名义将本村位于村东南,奥特姆汽车**基地东侧,部分村民的耕地收回村里,并以每亩地每年600元的价格标准,给被征用耕地的村民进行补偿。耕地收回后,被告人宋某某在被收回的耕地上采挖风化砂对外出售,后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应交回大宋**家村委村×的风化砂销售所得188264.56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挪用资金罪

2013年12月,招远市辛庄大宋家**村民委员会和招远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彩显示屏施工合同书》,约定在招新快线与206国道交叉口制作立柱式电子屏,项目总造价共计76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4年6月1日、6月27日分两次从大宋家**村支取LED电子屏的制作费用共计663000元,分五次付给施工人员杨**420000元,将剩余243000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王**、杨**、宋**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国云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国云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大宋家**村民委员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大宋家**村民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宋国云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晶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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