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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许,因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单元北京燕华投资有限公司门前酒后滋事,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对民警刘某某进行辱骂,并用肩膀及手肘撞击刘某某胸腹部,致刘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辨认笔录:刘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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