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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铁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户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栋**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在北京西站二层麦当劳快餐厅内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民警丁某某、辅警田某某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丁某某、辅警田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殴打,造成民警丁某某左手拇指皮肤裂伤,食指皮肤挫伤。

被告人宋某某被民警丁某某、辅警田某某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破案过程说明、户籍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田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手机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利

检察官助理: 靳恩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丁某某、田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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