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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工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住兴义市**小区旁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贵ED****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新时代花园小区往赛文学校方向行驶,1时8分许,行驶至兴义市南环路西路爱好文具店对面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后溜,撞到道路左侧路灯杆,造成贵ED****号小型轿车及路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民警在对宋某某依法检查时,宋某某有拒绝配合、阻碍检查等行为。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88.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材料清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杨  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兴义市**小区旁出租房,联系电话:1362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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