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21987********,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登封市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岳办事处天中路交叉口东100米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