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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苑经适房**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榆中县**镇**路路段倒车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2.2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燕

书记员:杨应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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