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新能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高某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苏A2****号小型轿车,沿高某区古檀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韩村村东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刘某甲(男,殁年67岁)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受伤,苏A2****小型轿车车损。后,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头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方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建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号码:1333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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