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D****J的小型轿车,沿子牙新城浙江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北向东南、轧越机非道线,准备向北掉头过程中,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子牙新城浙江道第二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驶来,被告人宋某某所驾车辆左侧前部与邢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即时拨打电话“110”、“120”,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时救助被害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静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