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凌晨鲍某某(已判决)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廖某某(已判决)在承钢公司钒钛事业部兴通作业区盗窃高纯五氧化二钒16袋,每袋100斤,后鲍某某将这些钒粉卖给陈某某(已判决),陈某某之后又将钒粉卖给赵某某(已判决)。赵某某随即联系宋某某。宋某某让赵某某邮寄了样品,并将样品交给王某甲进行了化验,化验样品后宋某某以每斤109元从赵某某手中收购了16袋共1600斤五氧化二钒粉剂,又以每斤113元的价格将1600斤五氧化二钒粉剂卖给了王某甲,从中获利6600元。王某甲将1600斤五氧化二钒粉剂以181000元销售到清河县。
经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高纯粉剂五氧化二钒1600斤(0.8吨)价值228800元。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信息、丢失报告、办案说明、退款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赵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邢台市清河县;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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