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宋朝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镇洋溪村七组。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朝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朝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宋朝明在本市丰台区小井润园10号楼6单元503号,入户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家中卧室衣柜内抽屉内的白某某戒指一对、黄某某、白某某钻戒一枚。
被告人宋朝明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轨迹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朝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朝明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朝明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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