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宋兢新,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租住江苏省溧阳市**桥**号出租房(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街道**居委中**村**号)。被告人宋兢新曾因赌博,先后于2012年4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于2016年1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于2016年3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宋兢新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兢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宋兢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朋友在金坛工地上做水电工程,需要上上电缆牌的电线的事实,以欠账的方式骗取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水暖配件经营部宋某某、张某甲夫妇的上上电缆牌电线,后被告人宋兢新以低于进价将骗得的电缆线销售给其他建材店,获利900000余元,后挥霍于偿还赌债和欠款、购买彩票等。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格价值合计人民币1090850元。2018年10月8日,其岳父周某某代其偿还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兢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兢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兢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兢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兢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兢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宋兢新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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