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22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2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无极3”、 “新宝5”、“恩佐”、“太阳城3”平台上通过自己的代理账户发展下级代理潘某某(已监视居住,另案处理),并为其在四个平台内各开出一个下级代理账户,通过潘某某及下线产生的下注参赌资金流赚取相应的日工资及亏损佣金共计73万余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现被告人宋某某已积极退赃获利7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赌博网站拍摄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远程电子勘验及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吴永强
检察官助理:陈锦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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