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市场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受新冠肺炎影响,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受王**(已判刑)雇佣,于2013年至2015年间,先后担任“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一职。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在王某某等人的指使下,伙同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项目宣传会等方式,在本市武昌区丁字桥路**宾馆”等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上述二公司的柿子茶、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项目,许诺每月支付高息为诱饵,与向某某、闵某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收取投资款至王某某个人账户后,由王某某支配使用,造成大量资金无法向投资人兑付。经查,被告人安某某在担任**期间,负责向投资人讲解公司发展前景,吸引投资;在担任**期间,主要负责管理集资团队,对业务经理和业务员进行培训等。经审计:被告人安某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间,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884.2万元。被告人安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武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投资人提供的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4、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同案犯王秀英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补充审计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迎春

检察官助理:叶涵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