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安某某在支付宝“来分期”借款时,发现借款成功后的几分钟内无账单,便想利用此方式骗人。安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消息“支付宝零撸1000元”,其同学刘某某看到后便联系安某某,安某某骗刘某某说可以利用支付宝漏洞刷钱不用还款,还没有记录,不影响个人征信,刷出来的钱由安某某冒充老板抽取20%,再以自己名义抽取20%,剩下的60%给借款人。刘某某便将支付宝账号、密码告诉安某某,安某某登录刘某某支付宝账号进行借款操作,审核未通过。安某某又让刘某某多介绍几个朋友,并承诺给刘某某好处。刘某某先后向朋友王某甲、李某某、梁某某、蒋某某说可以通过支付宝的漏洞刷钱,其朋友相信后便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诉刘某某,刘某某又告诉安某某,安某某登录支付宝账号,通过来分期借款,每个账号借款1000元,为了获得他人的信任,安某某利用借款后支付宝账单未及时更新,账单中没有借款记录漏洞用手机录屏后发给刘某某,并要求不要登录支付宝账户。安某某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无法提现,将从他人支付宝来分期借出来的钱通过扫码转至朋友赵某某、王某乙等人支付宝,后让朋友提现后通过微信转给自己用于挥霍。
被告人安某某使用该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安某某、孙某某等九人共计11863元,后将其微信及其他联系方式予以删除、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奇志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0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确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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