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0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8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安某某伙同工友在送货到佛山市南海**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多次利用纸皮垃圾遮挡视线的方法,窃取摆放在货车旁的海平牌塑料卡板共计31块,具体如下:
2020年3月16日9时许,安某某伙同潘某某(另作处理)窃取**公司4块塑料卡板;同年4月3日10时许,安某某伙同龚某某(另作处理)窃取**公司9块塑料卡板;同年4月7日10时许,安某某伙同潘某某窃取**公司18块塑料卡板。作案后,安某某等人将窃取的塑料卡板销赃,安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均被挥霍。
经鉴定,被盗的海平牌塑料卡板共价值人民币3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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