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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曲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住****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罪,2019年3月2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日被曲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安某某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7)冀0435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安某某偿还王某某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16426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曲周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告人安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安某某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9日、4月23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被告人安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9年2月20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至今,被告人安某某仍未履行该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2017)曲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018)冀0435执9号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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