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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捕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7年10月,明知王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内,放置麻将机、扑克等赌具,以打麻将方式组织赌博,仍为其招揽参赌人员,参与抽头分成。至2018年9月28日,二人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安某某分得约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安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岩峰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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