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323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某某村某组,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20时45分许,被告人安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在蒲城县漫泉路假山附近一家饭店吃饭时喝了五瓶多汉斯纯生啤酒。饮酒后,安某某上街转了一圈后返回漫泉路停车处驾驶者车牌号为陕A*****号奔腾B50小轿车,沿红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街中段时,被在此执行酒驾查处任务的公安局交管大队罕井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27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罚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潮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白水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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