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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兴林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7********,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乡**村**组**号。2016年3月3日犯盗窃罪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5日,涉嫌盗窃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涉嫌抢夺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抢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在会东县鱼河镇**村*组公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为川W****的皮卡车盗走,驾驶该车向嘎吉方向行驶。次日20时许,民警在嘎吉村3组宁家社(小地名)处公路边将该车找回,经鉴定,该车的认定价格为4667元。

2020年4月26日晚上,安某某伙同禄某某骑摩托车在会东县鱼河镇汇金路面段鱼半岛售楼部抢夺骑电瓶车的被害人郭某某背上的挎包,因挎包带子挂在电瓶车上,包没有被抢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莫某某、王某某、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辩认笔录、照片及说明;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4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兴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6月18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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