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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甲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6********,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乡**村**社。曾因盗窃,于2018年8月21日被通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宁某甲与宁某乙(另案处理)合谋将位于**乡**村**的村集体草原非法开垦9.845公顷,持续种植农作物,改变草原用途,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胡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丁、宁某乙、郭某某、李某戊的证言;

3.户籍信息、**乡土地所出具的证明、**乡**村出具的证明、吉林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宁某甲提供的收据、违法开垦统计表、通榆县草原监理中心出具的草原资源图、现状图、用地测绘现状确认书等书证;

4. 通榆县**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某甲非法占用草原测量图、现状图、用地测绘现状确认书、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使用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宁某甲现在**乡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壹册壹拾捌页、贰册柒拾壹页、叁册叁拾叁页、肆册叁拾壹页、伍册伍页);

3.证人名单:胡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丁、宁某乙、郭某某、李某戊;

4.随卷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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