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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漳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和同事连某某等人在漳平菁城街道环岛大排档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途经和平中路433号门口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19.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宁某某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4mg/100mL。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宁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和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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