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徐州市泉山区**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街道**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2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7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菜市场其经营的馒头房处,因琐事与拾某某发生厮打,打斗中,被告人季某某致拾某某右腓骨、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及左侧第5、6、7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拾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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