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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林某某非法经营、赌博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幢**单元**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镇**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天天彩投注,后上报给上家陈某甲(刑拘在逃)等,从中获取收注金额12%的好处,并给予下家收注金额11%至12%返点。其中从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注六合彩、天天彩至少37万余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接受陈某乙等人的六合彩、天天彩押注,并连同自己的押注上报给被告人季某某,从中获取收注金额11%的好处,共计报给季某某132210元,其中从陈某乙处收注3.7万余元,自己押注9万余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季某某、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青公(鹤)行罚决字[2020]008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扣押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乙、金某某、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青公(网)勘[2020]108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注“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雷贝妮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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