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530200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导游,户籍地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12日、同年5月27日两次退回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12日、同年6月27日分别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被告人孟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陆某某,隐瞒已婚事实并谎称自己是“广西宏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有房有车,经济状况良好。在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后,二人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同居,造成陆某某怀孕流产的后果。2018年4月至10月间,孟某甲以购买新房、帮助陆某某儿子进幼儿园、单位资金周转、归还网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13080元。
2、2013年,被告人孟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甲,并谎称自己有房有车、经济状况良好,在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后,二人开始恋爱交往。自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孟某甲以父亲住院、参加培训、工作用钱、归还网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63123元。
3、2016年6月,被告人孟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害人仇某甲,隐瞒已婚事实并谎称自己是某公司的工程监理,有房有车,经济状况良好。在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后,二人以结婚为目的交往,2017年,孟某甲与仇某甲生下一子,此后,孟某甲与仇某甲以夫妻名义生活,孟某甲在翰林御景租房用于和仇某甲同居。自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孟某甲多次以投标项目、父亲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仇某甲人民币共计58765元。
4、2017年7月,被告人孟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乙,隐瞒已婚事实并谎称自己是某公司的工程监理,有房有车,经济状况良好。在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后,二人开始恋爱交往。自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间,孟某甲多次以家里人生病、公司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共计22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覃某某、仇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黄某甲、仇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557153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
2﹒全案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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