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王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赌博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5月14日对王某某上网追逃,于2019年5月30日对肖某某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孟某甲明知王某某与肖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将其租赁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提供与王某某和肖某某居住,并在二人居住期间为王某某提供财物、食品、手机等物品,帮助其二人逃匿以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孟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VIVO手机一部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明知王某某、肖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二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甲六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天琦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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