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李某甲与前妻李某乙因探视孩子问题发生纠纷,李某乙打电话叫来其丈夫被告人孟某甲,孟某甲又打电话叫来其哥哥被告人孟某乙等人,孟某甲、孟某乙在李某甲家将李某甲打致多处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孟某甲、孟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瑞格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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