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花园**室(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街道**村委会**庄**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3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网络上租用服务器,设立多个用于非法获取他人QQ 账号及密码信息的网站,租借给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取私利。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孟某某设立的28个网站中,查获QQ 账号及密码信息计11605组。
2019年3月28 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侦查实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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