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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魏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等人驾车前往位于薛某某邹坞镇辖区的山东某某有限公司院内,以翻墙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铜芯低压电缆共计61.5米。经依法认定,被盗电缆的市场价值为3929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林某某、林某某等5人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证明、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6324****)

2、诉讼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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