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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站建材城嘉仕丽宾馆旁边,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对一辆车牌号码为湘******的银色小车车内财物实施盗窃,盗得38包“和天下”香烟和两瓶“飞天”茅台酒。当日8时许,孟某某将所盗烟酒销售给大祥区滑石村阿平便民店的老板朱某甲。经鉴定,孟某某所盗烟酒价值6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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