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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7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在河南省舞阳县孟寨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与**街交叉口人行道中间,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盗走,其随后被民警抓获。赃物经估价价值2799.2元,现已追回并发还。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

(4)指认赃物照片;

(5)手机购买凭证;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9)年龄证明;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

4.视听资料;

5.河南德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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