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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持C1E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朱桥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莱州市**镇**村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执勤交警将其带至莱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2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当日被告人孟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查获经过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_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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