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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9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28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F****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水俞村第二通道旁停车场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孟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孟某某驾车逃逸,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33mg/100ml。。孟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路面监控、查处过程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学华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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