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乡**村**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湖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待检。
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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