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郑某某(死亡),男,殁年25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2时24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山”处由右侧非机动车道越过单实线掉头时,遇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白江区大同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日12时28分,孟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源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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