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殷某某**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队队员,住安阳市殷某某**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阳市殷某某**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侯某甲、侯某乙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夏天,被告人孟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伙同曲某某、张某某、曲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北关区**批发市场西路北一门面房地下室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盗掘地点处于殷墟保护区范围内。经鉴定,盗掘行为对古某某层造成严重破坏。
2.2017年夏天,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铁西路平民村**院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盗掘地点处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到案经过;2.同案人曲某某、张某某、曲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孟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文物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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