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现住该村。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劫、抢夺,2019年9月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抢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抢劫、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
1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关某某(已判决)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孟某某骑摩托车带着关某某,关某某身带凶器钢丝鞭和卡簧刀,选择女被害人趁其不备抢夺其女包。于2003年3月24日22时许,在双城区新客运站对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张某甲的拎包(价值人民币50元)抢走。内有人民币820元,一张身份证、一张工作卡,两张长城卡存有人民币650元,一张龙卡内存有人民币1600元。抢夺后,拎包被销毁,关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孟某某分得赃款420元,用于生活开销。
22003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关某某采取上述办法,在双城区北大街龙华商场北侧抢夺被害人韩某某的手拎包,韩发现后往回拽并呼救。由于关某某用力过猛,将被害人韩某某拽倒在地。把被害人韩某某的黑色皮包(价值人民币150元)抢走,内有人民币5元、三星A188型手机电池一块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被害人。
32003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关某某采取上述办法,在双城区新十字街道北工委楼下电子游戏厅门前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黑色布包(价值人民币15元)抢走,内有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0元)和20元现金及通讯录一本、身份证一张。
抢夺罪
1、2003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提议,关某某坐在孟某某骑的摩托车上,行至到双城区夜巴黎门前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谭某某的手拎包(价值人民币15元)抢走。内有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现金400元人民币。抢夺后,二人将手机卖掉获赃款人民币160元。关某某分得赃款260元,被告人孟某某分得赃款300元,用于生活开销。
2、2003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关某某采取上述办法,在双城镇北二道街东风派出所门前,将被害人迟某某皮包(价值人民币150元)抢走。内有一把卡簧刀、化妆品一套,价值人民币200元,现金430元人民币。抢夺后,部分赃物被销毁。关某某分得一把卡簧刀和200元人民币,自此卡簧刀关某某一直带在身上。被告人孟某某分得赃款230元人民币。
3、2003年3月21 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关某某采取上述办法,在双城区大修厂院内将被害人张某乙黄色皮包(价值人民币50元)抢走。内有工资卡一张存人民币400元,存折一张存人民币12元,T191女士手机一部价值500元,现金200元。抢夺后,手机卖掉得赃款240元。关某某分得赃款220元,被告人孟某某分得赃款220元。其余物品被销毁。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参与抢劫三起,抢劫钱物折合人民币1130元,分得赃款420元,用于生活消费。被告人孟某某参与抢夺三起,抢夺钱物折合人民币2295元,分得赃款750元,用于生活消费。
经侦查,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被侦查机关从松滨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韩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迟某某、张某甲等六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并且有三次携带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的管制性刀具进行抢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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