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 被告人孙某某约定以3700元向成某某 (另案处理)收购7套他人银行卡,实际先支付1500元,再将其中3套以每套银行卡(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微信名叫“卡支部书记”的人(另案处理)牟利。2019年11月7日, 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栋**房抓获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6.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碧鸿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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