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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户籍在吉林省梅河口市**街**委**组,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院**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李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孙某甲成立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放宣传材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啤酒厂、培训学校等项目,以月利率2%-6%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期间,负责宣传和接待集资参与人,该公司先后与张某某、高某某等38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与担保合同书》,金额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4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名片、报纸复印件、宣传单页、工商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流水、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青岛帝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补充审计的情况说明;5.辨认笔录:证人孙某乙、李某某等人对孙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主犯、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雁飞

检察官助理周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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