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宣汉县**镇**村**号。2006年9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月6日因殴打他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8年5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孙某甲结伙李某甲、杨某某(均已不起诉),经事先通谋,至德清县**镇**路**号**厂围墙处,由杨某某驾车在厂外接应并望风,被告人孙某甲带领李某甲从该厂围墙破洞进入厂内,于该厂厂房二楼车间内秘密窃得被害人胡某某中大圆通牌电线43卷, 其中未拆封的规格为100米/卷的2.5平方毫米电线41卷,计价值人民币5330元;散装的规格为4平方毫米电线2卷,计114米,计价值人民币2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580元,后逃离现场。事后,将未拆封的规格为100米/卷的2.5平方毫米电线22卷销赃,被告人孙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剩余电线私分,并藏匿于各自租房。
案发后,上述剩余电线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甲家属代为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征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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