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妨碍执行职务于2010年9月11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本案)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7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无刑事处罚记录,现羁押在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4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退回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日至5日,被告人孙某甲与戚某某两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连续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两次。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与戚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孙某甲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3000元钱,因无现金,孙某甲拒不返回。在接访工作人员的担保下,孙某甲才同意返回。该3000元钱最终未支付。
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与戚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后被接访工作人员劝回,但孙某甲在途中提前下车。
2017年1月29日至2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一人连续五天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四次。接访工作人员到达后孙某甲避而不见。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与戚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接访工作人员劝回。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孙某甲与戚某某到国家信访局和国土资源部递交信访材料,完成后不肯返回,湖南省邵阳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民警石某甲将她们接送至宾馆并安排食宿。孙某甲以“报销开支”为由向石某甲索要1000元钱现金,但得手后并未随接访工作人员返回。
2018年10月2日至10月5日,被告人孙某甲与戚某某连续四天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湖南省新邵县**镇干部刘某甲、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民警邓某某到北京市接访。孙某甲向刘某甲、邓某某索要每人1100元钱的上访开支,刘某甲当场支付 1100元钱给戚某某。在返回上火车之前,戚某某退还该款。2018年10月6日返回途中在湖南省长沙市火车站出站口,邓某某、刘某甲遭到孙某甲事先用手机联系纠集的社会青年的拦截、威胁和推搡。后在当地警方的支援下,才将戚某某找到并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受案回执、孙某甲电话清单、关于孙某甲反映房屋拆迁安置地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及相关票据、湖南省邵阳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及训诫书、息访处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书、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变更情况、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证明、**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丙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2016年、2017年信访案件卷宗、《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证人戚某某提供的**大道工程指挥部的信访答复最后一页、**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票据、湖南省新邵县**镇人民政府证明;2.证人戚某某、石某甲、刘某甲、段某某、邓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申某某、孙某甲、金某某、孙某乙、李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孙某丙、孙某丁、刘某戊、谢某甲、刘某己、谢某乙、刘某庚、周某某、孙某丁、石某乙的证言;3. 湖南省长沙市火车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理取闹,多次进京非法上访,不仅多次强行索要钱财而且纠集社会青年拦截、威胁、推搡接访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恶劣,严重破坏了信访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东明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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