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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装饰材料**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苏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行驶至古雄隧道执勤点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1。

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燕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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