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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陈某某、朱某某等人(该四人另案处理)在玉林市玉州区帮李某某伪造买卖了一本户口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莠瑚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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