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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盗窃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甲,196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69********族,文盲渔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7日被河北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13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和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同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和李某某等人驾驶渔船在被害人宋某某和裴某某的经纬度119°16.025E;39°16.961N;119°15.707E;39°17.251N;119°16.601E;39°17.451N;119°16.376E;39°17.626N海域的扇贝养殖地,盗窃扇贝养殖地181条扇贝笼及1086斤扇贝柱,90个大浮球,91个小浮球。经唐山市曹妃甸区物价检查评估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638元。

案发后,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孙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共同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117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孙志发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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