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52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无极III”手机APP属于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仍为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会员,招揽会员龚某某等人在APP内进行赌博,合计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单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操作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银萍
检察官助理:孙珺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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