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住**镇**行政村*****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镇**村**组**。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本市**镇***村**砂锅粥店吃宵夜喝酒,被害人沈某某、金某某以及饶某某、桂某甲、桂某乙等人在隔壁桌吃宵夜喝酒。期间,沈某某到孙某某、田某某的桌子质问孙某某等人是否在其上厕所时踢门,在沈某某离开后,田某某便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在地上,随后田某某、孙某某拿着啤酒瓶和胶凳与被害人沈某某、金某某等人拿着啤酒瓶对峙和争吵,后双方持啤酒瓶、胶凳等工具发生打斗,致使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孙某某当场抓获;同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镇**社区**公寓*栋***抓获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劳业展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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